在临港园区招商一线干了十年,见过不少企业带着金点子来落地,也遇到过不少没想到的难题。最近两年,影视文化类企业扎堆入驻,不少老板会问:我们公司要拍网络剧,能不能直接用剧名注册企业名称?说实话,这事儿在咱们临港园区招商办,每年都能碰上好几回。有的企业觉得剧名就是品牌名,注册成公司名能强化IP,有的则担心万一重名被驳回,耽误项目进度。那么,临港园区企业名称预核准,到底能不能和公司网络剧名称相同?这背后可不是能或不能两个字能说清的,得从法律、实践、风险多个维度掰扯明白。<

临港园区企业名称预核准可以与公司网络剧名称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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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名称撞车到底违不违规?

企业名称预核准,本质上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称独占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网络剧名称属于文化产品名称,两者看似不相关,但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管理办法》里,其实藏着不少交叉地带。

先看企业名称的硬杠杠。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必须满足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条件。比如上海临港光影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是行政区划,光影是字号,传媒是行业,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这里的关键是字号——如果网络剧名称的核心词能作为字号,且不违反上述规定,理论上是可以的。

但网络剧名称的自由度更高。网络剧名称通常更注重创意和传播性,可能用词随意、结构灵活,比如《我在临港卖海鲜》《程序员的爱情》这种,甚至不带行业特征。如果直接用这类名称注册企业,问题就来了:比如某网络剧叫临港星光,如果另一家上海临港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前者作为文化产品名称,是否构成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反过来,如果企业名称用了临港星光,网络剧再用这个名字,是否会让公众混淆公司主体和影视作品的关系?

法律上其实有个权利冲突原则。企业名称权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人格权,网络剧名称若构成作品名称,则受《著作权法》调整(需满足独创性)。如果两者完全相同,且行业相同或类似,市场监管部门大概率会以近似名称驳回;如果行业不同(比如企业是科技,网络剧是影视),则可能允许,但需警惕混淆风险——曾有案例:某上海临港未来教育咨询公司注册后,另一影视公司用未来教育拍了网络剧,结果被前者起诉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后者停止使用并赔偿,理由是名称相同导致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

法律层面不是绝对不行,而是看情况:核心是字号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可能引发混淆是否侵犯他人现有权利。

实践操作:招商办里遇到的名称审核那些事

理论归理论,真到企业名称预核准时,临港园区的审核流程往往更接地气。咱们招商办作为第一道关,每年要处理几百份企业名称申请,其中涉及文化IP的占比逐年升高,审核时遇到的奇葩事也不少。

记得去年,有个影视公司的老板拿着《我在临港卖海鲜》的剧本来找我们,说想注册上海临港卖海鲜影视有限公司。我当时就提醒他:‘卖海鲜’这个词太直白,可能被认定为‘表述性词汇’,缺乏显著性,而且万一有同行业企业用了类似名称,容易被驳回。果然,提交预核准时,系统提示与‘上海XX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近似,直接打回来了。后来我们建议他把卖海鲜改成渔歌,变成上海临港渔歌影视有限公司,这才顺利通过。这说明,网络剧名称里的描述性词汇直接当字号,风险很大。

还有一次,某科技类企业想用自己即将推出的网络剧名称破晓之光注册公司,行业是人工智能。我们查了名称库,发现没有同行业近似名称,但担心破晓之光作为文化产品名称,未来如果火了,会不会被其他企业抢注?当时建议他们同步注册破晓之光商标,虽然企业名称核准了,但商标注册被驳回,理由是已有他人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注册‘破晓之光’。最后企业不得不花高价买回商标,还耽误了产品上线时间。这事儿让我深刻体会到:名称核准只是第一步,跨领域权利保护才是持久战。

实践中,临港园区的名称审核系统会自动比对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组合,但网络剧名称往往没有行业后缀,这就需要企业主动说明名称与网络剧的关联性。比如某企业注册上海临港星辰大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网络剧《星辰大海》的拍摄计划书,审核时就会结合行业(文化传媒)和作品名称综合判断,避免纯名称抄袭。但如果企业只说要做文化,不提供网络剧相关材料,审核员可能会认为行业特征不明确,要求补充材料——这也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细节坑。

风险规避:想用网络剧名当企业名?这三步不能少

既然法律和实践都存在不确定性,那企业到底能不能赌一把?结合十年招商经验,我的建议是:可以尝试,但必须做好风险规避。具体来说,三步走,每一步都不能少。

第一步:名称拆解与重构。别直接把网络剧名称搬过来,先拆解它的核心词和修饰词。比如网络剧叫《临港爱情故事》,核心词是临港爱情,修饰词是故事。企业名称注册时,优先用核心词+行业的组合,比如上海临港爱情影视有限公司,而不是直接用临港爱情故事(修饰词故事可能被认定为非显著性词汇)。如果网络剧名称本身就很抽象,比如《风声》,那可以加行业后缀变成上海临港风声传媒有限公司,既保留IP辨识度,又符合企业名称规范。

第二步:跨平台名称检索。别只盯着市场监管系统的企业名称库,还得查商标局、版权局的数据库。比如某网络剧名称极光,除了查有没有上海临港极光XX公司,还得查极光在第35类(广告商业)、第41类(影视娱乐)有没有注册商标,有没有其他作品已登记版权。去年有个企业就吃了这个亏,网络剧名称核准了,但商标被别人抢注,最后只能改剧名,损失了几百万宣发费。咱们招商办现在会主动对接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帮企业做名称+商标+版权的联合检索,省得他们自己跑断腿。

第三步:材料留痕与声明。如果企业名称和网络剧名称高度相关,一定要保留创作证据,比如剧本大纲、拍摄备案回执、宣传物料等,证明名称是原创,而非抄袭他人企业名称。可以在名称预核准申请时提交《名称不冲突声明》,承诺若因名称引发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但至少在行政审核时能增加通过概率,未来真出问题也有抗辩依据。

名称同与不同,核心是权属清晰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临港园区企业名称预核准,可以和网络剧名称相同,但必须满足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不侵犯他人现有权利不引发公众混淆三个前提。法律上没有一刀切的禁止,但实践中需要企业主动规避风险——毕竟,名称是企业的第一张脸,网络剧是企业的文化名片,两者撞车看似省事,实则可能埋下法律雷区。

作为招商人,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名称问题耽误项目,也见过不少企业因名称规划得当实现品牌与IP双轮驱动。未来,随着文化产业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企业名称与网络剧名称的联动会越来越普遍。建议企业注册前多咨询专业机构,别怕麻烦,毕竟一步到位远比事后补救划算。

临港经济园区招商平台服务见解

临港经济园区招商平台(https://lingang.jingjiyuanqu.cn)针对企业名称与网络剧名称关联问题,提供名称预检+知识产权查询+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通过平台智能名称检索系统,可同步比对企业名称库、商标库、版权库,降低名称冲突风险;同时联合园区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名称权与IP权冲突规避方案》,助力企业实现品牌注册与IP开发无缝衔接,让好名字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